货运部4.2米回程货车
货运信息部6.8米回程货车
物流信息部9.6米回程货车
货运站13米回程货车
返程车17.5米回程货车
收集发布中国与泛亚国家贸易过程中的往返物流运输信息,为货主、物流企业、个人司机建立直接的联系,降低运输成本。
路线范围: 各个口岸到中国全国各地、中国往返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
服务对象:国内外的货主、物流企业、个人司机。
服务方式及内容:国内外的货主、物流企业、个人司机通过关注泛亚通微信公众号后将货源信息和车辆供应信息发到平台上或者直接电话联系本信息部。本信息部将会每天在平台上发布或者直接将联系方式给到供求双方。举例如下:
举例一:李老板有40吨的货物要发到老挝,需要在磨憨口岸换老挝车,可提前告知本信息部,本信息部会提前将车辆联系好,运费李老板直接与司机洽谈及支付.
举例二:某物流公司近日有5量挂车拉一批设备到老挝,回头需要寻找货源,我公司会在车辆返回前将车辆供应信息通过微信平台发布。
举例三:张老板于近日在老挝有300吨西瓜和香蕉要运到北京,可提前将信息发给本信息部,本信息部协调联系车辆后将联系方式给到张老板。
你们辛苦了!长期以来,你们靠自己的双手养家,为追求美好生活勤劳奋斗,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此,申屯信息部向你们致敬!
近期,随着新冠防控形势的逐步好转,大部分行业已开始复工复产,加之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的实施,有效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恢复。但由于个别货运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和法制意识淡薄,以致超载超速、改装改型、疲劳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发生,不仅给许多家庭带来了不幸和痛苦,也为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美好的生活需要坚实安全的**,广大货运驾驶员每天驾驶车辆行驶在道路上,必须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为**我市道路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群众出行创造良好道路通行环境,我们真诚地提醒您时刻牢记以下几点:
一、请驾驶合格车辆,不开带“病”车。注重对车辆安全的例行检查和日常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安全防护设施完备、有效。
二、请遵章驾驶,不违法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要严格按车道行驶,切忌违法停车、倒车、逆行,切忌超速超载,切忌抢道霸道行驶,切忌违规携带和运送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国省道上守法守序通行,切忌超速超载,杜绝逆向行驶和强会;在城市道路自觉礼让行人,切忌违反交通信号,杜绝闯红灯。
三、请合理安排作息,不疲劳驾驶。长途货运疲劳驾驶危害大,出车前应确保睡眠充分。驾车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连续驾驶4小时,要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
四、请控制车速,安全驾驶。务必严格按规定速度行驶,切勿超速。在弯坡路段、湿滑路面、恶劣天气条件下,应降低车速,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车距,谨防因车速过快导致追尾、侧翻。途经长下坡路段时,应挂低速挡行驶,切勿空挡滑行。
五、请摒弃交通陋习,文明驾驶。驾驶时系好安全带。遇车流量大时,勿强行超车会车。不开“斗气车”、“霸王车”。驾驶时应集中精力,勿吸烟、接打手机、接收发送短信等。
车祸猛于虎,安全大于天。广大货运驾驶员朋友们,你们手中的方向和排挡,脚下的刹车和油门,关系着您和千家万户的美满幸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衷心希望大家一定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对自己的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坚决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杜绝违法、远离事故。
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为创造我市安全、畅通、文明、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而努力!
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了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由A公司安排生产,提货地点在A公司货仓,并由B公司到提货地点负责装车、运输、卸车,运输相关费由B公司支付。后A公司通知B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寻运输公司承运货物,因此甲联系到业内人乙,乙又联系了物流有限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丙(后查实C公司并未注册);丙又在其商户门口发布货运信息,货车司机戊得知相关信息后主动联系丙表示原因承运该批货物。丙为戊开出《派车单》让其自行联系乙,后戊驾驶登记归属于D公司的货车运输货物并发生车祸,戊负全责。A公司凭单等证据起诉丙、戊、D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丙赔偿全额损失。丙认为判决不公,委托了房博士律师团的张旭峰律师与杨金娜律师代理此案,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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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案分析
收到法院的案件材料后,张律师与杨律师审慎地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与裁判文书,经过多次研讨后认为:
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约定了由B公司负责托运,但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现实证据,实际上是由A公司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事项的,即实际托运人应当是A公司,货物受损的风险由托运人A公司承担;
二,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丙与代理人乙签订的《派车单》实际为承运合同,并且货车司机戊仅为丙所派出的承运司机,承运人应当是丙,货损责任应当由丙一人承担。但张、杨律师认为丙所开设的C公司虽称物流公司,但并无相关的货物运输业务以及,实际应当为信息服务部,是一个以提供托运、承运方信息与缔约机会的运输中介公司;其次丙收受代理人乙的费用仅有200元,与运输标的价款以及赔偿风险严重不符;再次丙还向戊收受了一定费用,这与戊为丙所属的派出司机的判断严重不符常理,其费用应当认定为居间费用;而作为居间方的丙既不是托运方也不是承运方,此时不应是承运合同的相对人,丙并不受承运合同的约束,丙既妥善履行了其审查承运人的责任(戊具有承运资格),也成功地促成了托运承运双方签订了并无效力瑕疵的承运合同,因此并不对承运合同所发生的事故纠纷负责;
三,货车虽登记在D公司名下,但根据已有证据能证明戊向D公司签订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因此戊拥有货车的使用权以及处分权,戊并不因此隶属于D公司,戊应当对其驾驶的货车所产生的相关纠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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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A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丙是《派车单》等相关材料合同的相对人,不能证明丙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A公司针对丙的诉讼请求,判决应当由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案件的受理费用;丙可向二审法院申请退回其已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用。
即终结果是二审终审变更原审判决,张律师、杨律师所代理的丙不再负相关的赔偿与诉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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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房博士律师团所代理的被告丙由一审需要承担的16万赔偿款额与合计7千元的诉讼费用,到随后二审胜诉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与诉讼责任,这可以算是完胜的诉讼结果。这样的结果源自于代理律师年复一年的丰富经验、艰苦卓绝的调查取证、以及谋无遗谞的诉讼方案。
该案真正的重点在于丙是否是承运人。实践生活中,此种悬羊头卖狗肉的虚有其表的公司法人比比皆是,如以律所名义开设的法律服务咨询公司、以运输物流公司名义所开设的提供运输中介公司、以商品经销商的名义开设商品推销中介公司等等,若让其承担相应责任时以其对外所称的法人性质认定,而判断其等违反相关规定时却又以其公司实际性质认定,难免有双重标准、有失公允之嫌疑。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对公司法人的性质加以审慎准确地认定,不可因其外在的假象而蒙蔽了判断,力争公平公正,为委托人赢取限度的利益。
不少货车司机都在说运费低,开车越来越难。车还是那辆车,只是市场早已不是那个市场。那这运费到底谁说了算?其实还是我们自己!
入行门槛越来越低
一些新人看到别人开货车貌似很赚钱,也去考个驾照,买辆车就上路了。仅2017年重卡就卖出了100多万辆,平均每个省要增几万辆货车!
车多货少,竞争的人多了,运价自然就会低
无论是货主、信息部、还是物流公司肯定是优先选报价低的,生意不都是这么做的吗?没有人可以给出一个统一的价格标准,这个标准也很难给到。
各地经济情况、物流园、信息部报价有差异
来拉货的货车司机也都是天南地北的,各自条件也不一样,所谓的运价的高低,多少是高,多少是低?每个人都不一样,很难去评判。
因为你不知道别人的车贷款是否还完。你也不知道别人的家里是否缺钱,你更不知道别人跟货主是熟人。有太多因素影响着,怎能说的清!
现在这运价都给这些盲目入行的新手扰乱了
因为不懂行情,忙着回本,不管价格多低,见货就拉。价格越拉越低,后突然发现运价怎么又低了,于是只能拉更低的,如此恶性循环下去。
搞到后怪货主信息部压价,这价格为什么能压下去?因为就算压下去还有人拉啊!货主难道是傻子吗,便宜的不要?
回程车不考虑成本的,有货就拉,能保个油费就皆大欢喜了
你普通的市场价拿什么去跟他竞争?拉回程车的才不会在乎同行,有句话不是这样说吗:宁可累死自己,也要饿死同行,后便宜让货主和信息部得。
谁都要生活,拉的每趟货都是为了赚钱养家,尔虞我诈压价也好,回程车贷款车也好,新手老手也好,都是为吃一口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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