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部4.2米回程货车
货运信息部6.8米回程货车
物流信息部9.6米回程货车
货运站13米回程货车
返程车17.5米回程货车
汽运市场回温,部分运费出现上涨10-25元上涨;
3月23日,宁夏、内蒙等加气站生意火爆,21家LNG液厂涨价5-13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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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煤价继续承压,内蒙目前累计复工煤矿已达238处。
(一)、部分地区汽运费、LNG出现上涨
据市场了解,随着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北方储煤季的启动,煤炭需求相对增加,部分地方汽运费出现5-25元的探涨,山东等区域上涨20元/吨。目前国内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如高速收费能提前恢复,或将公路运费迎来新一轮上涨。
同时3月23日,21家LNG液厂涨价5-130元/吨。
河北:涨幅5-10元/吨
以神木店塔为出发地,
邯郸现运费160元/吨;
元氏运费140元/吨;
保定顺平130元/吨;
辛集135元/吨。
山东:涨幅超20元/吨
以神木店塔为出发地,
日照运费215元/吨;
邹平190元/吨;
济宁180元/吨;
东营190元/吨;
烟台235元/吨;
临沂210元/吨。
南方:涨幅10元/吨左右
包府路——岳阳325元/吨;
店塔——云南红河460元/吨;
店塔——陆良430元/吨;
店塔——会东450元/吨;
66公里——常德290元/吨。
(二)、全球疫情严峻,高速恢复收费提前暂未确定
对于交通补暂定的6月30日的高速免费政策若能提前恢复收费,汽运费上涨几率较大, 目前平台暂未表态发文, 提前与否将取决于疫情防控情况,目前全球疫情形势异常严峻,境外输入比例呈增加趋势。这样的数据仍让人触目惊心。
(三)、传统货运信息部前景堪忧
受便捷、高效、透明化、足不出户方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冲击,昔日火爆生意的传统调运信息部风光不再,神木店塔陈家沟岔曾星罗密布的信息部,呈现一片凋零场景令人唏嘘,加上受疫情冲击部分被贴封好多暂未营业。部分信息部反映,现在生意大不如从前,好多信息部已经无奈改行。只要拥有车队资源,坐家里一样可以高效率的调车。这是的时代,也是坏时代,需顺应趋势,思维迭代。
(四)、煤价继续承压
3月25日沿海六大电厂日耗增至61万吨,同时产地煤矿复工率明显增加,内蒙目前累计复工煤矿已达238处,为2019年底生产煤矿产能的88%。近日产地东川、乌兰色太等煤矿块煤销售相对顺畅,但整体煤价暂未出现明显反弹。
今天,你们借助货运平台反复发布一些超低价的货运信息,无不像一个个诱人的食饵,在钓取那些嘴馋口渴的货车司机,引起他们的残酷拼杀。
你明明知道货主给你发布的货物运价是连运输成本都不能保证的,却轻描淡写的一句“货主要回头车”,为了赚取一百两百的介绍费你昧了良心,你知道吗?你这是在为虎作伥,助纣为虐,你知道吗?有的甚至货主给了市场价,你却把货车司机应该所得的血汗钱塞进自己的口袋,找什么回扣,差价等理由赚取更多的黑心钱,你这是在违背道义,你知道吗?
货主是你的衣食父母我们知道,可我们和你唇齿相依的兄弟,唇亡齿寒的道理你不懂吗?
你不知道,现在,有多少你的那些货车兄弟日夜奔波在全国的交通干线上,他们为了一点少得可怜的利润,甚至为了少赔进点成本,选择去走那些坎坷不平的省道,去走那些蜿蜒崎岖狭窄的乡道,为了怕延误时间,他们一路上用冷水浇头,自扇耳光,烟头烫手等残酷的方式提神。一场场因为路况不佳,疲劳驾驶酿成的惨不忍睹车祸场面,一目目他们亲人撕心裂肺,呼天抢地的嚎啕声,难得还唤不醒你的良知吗?
亲爱的信息部哥哥姐姐们,从今天起,做个有良知,有原则,讲道义的信息人好吗?要知道我们是亲如兄弟姐妹的一家人。
物流业中的“黄牛”特指“信息部及其从业者”。以前他们中大多数是一个人或夫妻搭档,在停车场租一个门面,摆一张桌子,挂一块黑板,装一台电话,安一个电脑,带一张嘴巴,就干掉了中国近2/3的物流市场。
然而,从2016年开始,信息部的老板们就处境尴尬。“做不下去了,要关门了,已经没饭吃了......”成了市场上的主流声音。
纵观规则,从现在看未来,②吃①,③吃①+②,④吃①+②+③,但唯有④做的是线上,而物流本质是一个线下运动,④自建实体路子太笨重,所以④不足为虑,那么空间的就是③,③吃①+②+③。
为什么这样说?从物流平台的发展模式可以看出。自2013年车货匹配平台孕育以来,国内各大平台纷纷“曲线救国”,通过各种方式集车集货,历经了系列变革。总的来看经历了从滴滴模式到经纪人模式的演变。
滴滴抢单模式有其优点,但货源不稳定,诚信认证缺失,匹配效率不高这些明显缺陷决定了它并不适合城际整车物流运输。以福佑卡车为代表的城际整车平台因此进行了从“滴滴模式”到“经纪人模式”的转型。
物流经纪人模式实质是承认物流行业现状,用信息化手段把传统方式线上化。从图中可以看出其运力服务方更多的是利用一些大三方大品牌,少部分是中介。这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其终目的是干掉中介。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未来空间的就是③,③吃①+②+③。中国物流市场庞大,即使像德邦,安能,天地华宇这样的大型物流公司,总的市场份额加起来也才占据中国物流市场总额的3%,剩余97%的市场份额全都分布在各地的中小型物流公司。因此通过①③④的方式去干掉这97%的物流中介是不现实的。
不可否认,“黄牛党”以及众多的中小型三方物流公司仍然存在很多弊端。但物流的本质是线下运动,“互联网+物流”平台要做的不应该是想方设法革掉这些“黄牛”及三方物流公司,而应该为他们服务,让大家在一个和谐的生态中健康有序地协作发展。这正是途鸟要做的事。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用户定位上,途鸟配送平台服务的是货主及运力企业。途鸟定位为B2B这一细分领域,是基于对物流本质的思考和对物流场景中使用产品的频次高低角度考虑的。相比C端用户而言,B端用户的使用频次更高,物流场景的使用更多元化。除此之外,以物流企业作为平台的运力服务方既能保证运输的专业性又能保证及时性。
中国物流行业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管理人才,恶性竞争现象十分严重,呈现出小散乱的状态。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途鸟要做的就是去制定标准,通过技术手段提升物流公司管理水平,帮助中小物流公司缔造品牌效应。只有这些物流公司规范了,形成物流信息网络,货主才能有更好的物流体验。这样的平台才是真正为用户谋福利,才能为中国物流业“降本增效”添砖加瓦。
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了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由A公司安排生产,提货地点在A公司货仓,并由B公司到提货地点负责装车、运输、卸车,运输相关费由B公司支付。后A公司通知B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寻运输公司承运货物,因此甲联系到业内人乙,乙又联系了物流有限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丙(后查实C公司并未注册);丙又在其商户门口发布货运信息,货车司机戊得知相关信息后主动联系丙表示原因承运该批货物。丙为戊开出《派车单》让其自行联系乙,后戊驾驶登记归属于D公司的货车运输货物并发生车祸,戊负全责。A公司凭单等证据起诉丙、戊、D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丙赔偿全额损失。丙认为判决不公,委托了房博士律师团的张旭峰律师与杨金娜律师代理此案,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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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案分析
收到法院的案件材料后,张律师与杨律师审慎地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与裁判文书,经过多次研讨后认为:
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约定了由B公司负责托运,但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现实证据,实际上是由A公司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事项的,即实际托运人应当是A公司,货物受损的风险由托运人A公司承担;
二,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丙与代理人乙签订的《派车单》实际为承运合同,并且货车司机戊仅为丙所派出的承运司机,承运人应当是丙,货损责任应当由丙一人承担。但张、杨律师认为丙所开设的C公司虽称物流公司,但并无相关的货物运输业务以及,实际应当为信息服务部,是一个以提供托运、承运方信息与缔约机会的运输中介公司;其次丙收受代理人乙的费用仅有200元,与运输标的价款以及赔偿风险严重不符;再次丙还向戊收受了一定费用,这与戊为丙所属的派出司机的判断严重不符常理,其费用应当认定为居间费用;而作为居间方的丙既不是托运方也不是承运方,此时不应是承运合同的相对人,丙并不受承运合同的约束,丙既妥善履行了其审查承运人的责任(戊具有承运资格),也成功地促成了托运承运双方签订了并无效力瑕疵的承运合同,因此并不对承运合同所发生的事故纠纷负责;
三,货车虽登记在D公司名下,但根据已有证据能证明戊向D公司签订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因此戊拥有货车的使用权以及处分权,戊并不因此隶属于D公司,戊应当对其驾驶的货车所产生的相关纠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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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A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丙是《派车单》等相关材料合同的相对人,不能证明丙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A公司针对丙的诉讼请求,判决应当由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案件的受理费用;丙可向二审法院申请退回其已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用。
即终结果是二审终审变更原审判决,张律师、杨律师所代理的丙不再负相关的赔偿与诉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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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房博士律师团所代理的被告丙由一审需要承担的16万赔偿款额与合计7千元的诉讼费用,到随后二审胜诉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与诉讼责任,这可以算是完胜的诉讼结果。这样的结果源自于代理律师年复一年的丰富经验、艰苦卓绝的调查取证、以及谋无遗谞的诉讼方案。
该案真正的重点在于丙是否是承运人。实践生活中,此种悬羊头卖狗肉的虚有其表的公司法人比比皆是,如以律所名义开设的法律服务咨询公司、以运输物流公司名义所开设的提供运输中介公司、以商品经销商的名义开设商品推销中介公司等等,若让其承担相应责任时以其对外所称的法人性质认定,而判断其等违反相关规定时却又以其公司实际性质认定,难免有双重标准、有失公允之嫌疑。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对公司法人的性质加以审慎准确地认定,不可因其外在的假象而蒙蔽了判断,力争公平公正,为委托人赢取限度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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