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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返程车货运信息部 货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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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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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都去哪了?这句话问到了多少人的心坎里,转眼半年又快过去了。
  现在的行情越来越差,运费持续走低,不少卡友顶着烈日,累死累活的,却只能赚得菲薄的收入,如今运费并没有像希望的那样上涨......
  外行人总喜欢问货运行情怎样,是不是特别赚钱,早些年确实还行,如今只想给他看一组图。
  听说就连17.5米平板半挂,现在都开始拉起了沙子,一开始我是不信的,直到看见了这个视频↓↓↓
  有卡友说,自己实在撑不住了,两年半的半挂12万就给卖了,心都凉透了……
  残酷的现实,由不得我不相信,毕竟三轮车、客车抢生意都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轿车都拉起货来了,还有咱开大车的什么事?
  有卡友说,现在到手的运费太低,是因为货主太抠了。
  有卡友说,现在信息部赚差价太黑了,他们中间吃差价少则几百,大到一千。
  2019年运费到底是谁说了算
  不是货主也不是信息部
  而是我们自己
  如果不是现在我们开车跑运费的人太多,僧多粥少,运费会低吗?
  如果不是我们为了返程不空放,肆意拉回程车,让无良信息部利用我们竞相压价的心理,市场的整体运价会低吗?
  现在能左右市场运费价格的不是货主,也不是信息部,而是我们司机自己。
  如果低价不赚钱,我们可以选择不拉,不挣钱就不拉,难道货主自己为买辆车,再请位司机来运这几十吨货不成。
  难道全国的货和物资都生产出来存在仓库里,蔬菜烂在地里,牲口死在圈里,这是不可能的!货主更不会用火车来运这30来吨货,火车又开不到装货和下货处,再说接送货到火车站还得用货车吧!
  货主离不开我们,我们不拉低价,他自然就会涨价。我们凭什么不挣钱还帮货主拉货,甚至倒贴钱拉货呢?
  还有,无良信息部,他们为了挣信息费,是不会管你挣不挣钱。运价再低,一样收那么多信息费,甚至还吃差价。
  我们只能靠自己,从我做起
  宁空返,也不拉不挣钱的货
  现在如果你不想做货运司机到六十岁,想早些退休,也想提前带着老伴及孙子出去游玩的话,办法只有一个。从我做起,宁返空,也不拉不挣钱的货 。
  为了不亏本,可以考虑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线路,熟悉的货主,长期合作,这要比到处被压价来好一些。
  房价也不是定的,都是开发商定的,再贵都有人买。所以,运价是我们司机说了算,司机要的运费再高,还是有货主要我们来拉货的。
潮州市返程车货运信息部
几天前,江苏大货司机丁师傅到瓯海货运市场配货,一信息部声称金华有一批货刚好可以让他顺路拉回去,双方谈好了价格,丁师傅按要求给对方付了七百块钱的信息费。谁知丁师傅被忽悠了一圈后,连对方人影都没见着,更甭说货了。信息费被骗了不说,还搭上几百元的过路费、油钱和时间,你说这事窝不窝火。丁师傅一个电话投诉到了市长专线。哪知收到回复说,你这样的投诉太多了。
  这里就是瓯海货运市场信息街,热闹繁忙、鱼龙混杂。刚进市场向保安打听,对方就说这样被骗的情况每天都有,少说也有五、六起。
  货运市场保安:“这边多的很,没办法。”
  他们怎么骗呢?
  “就说拉货,先交信息费,到了地方,没有货拉。”
  无巧不成书,就在采访保安的时候,又有两位路过的大货司机刚被骗了几百块钱,所说的骗术与丁师傅反映的情况几乎是如出一辙。
  大货司机:他(信息部工作人员)刚开始说到金华装货,到上海顺路,结果被骗到瞿州去了。过路费、油费全部去掉了,过来时踢皮球,说找老板,他是打工的。一般都收多少信息费?七百、八百、一千都有的。今天把他盯住了,他跑不掉。现在拿回来了吗?拿回来了,还我1000块钱,我损失多少,至少损失500块钱。
  两位大货司机说,他们今天穷追不舍才好不容易把这信息费给追回来,更多的司机被骗了之后想想回来又要花路费、油费,再说也耗不起时间,只好自认倒霉了。
  一业内人士透露,这些骗钱的货运信息部实际根本没有货,但常常以高出市场价一、两千元的运费为饵,诱司机上钩,骗取数百元至一千不等的信息费。等货车司机信以为真赶至外地装货后,又以各种理由不断变更装货地点,加收信息费,甚至改签合同,随后便将手机关机。因金额不大,货车司机往往自认倒霉回家。有的信息部在签订托运合同时,附加“有货不装,信息费不退”的条件,然后由同伙假装好心人提醒司机合同有诈,劝其到信息部退款。信息部当然不同意。此时,同伙便充当调解人,与信息部唱起双簧,双方协商退还部分信息费,其余信息费也就名正言顺落入自己口袋。类似的伎俩可谓是五花八门。
  那这些设的圈套难道真的就天衣无缝了吗?其实大货司机们只要细心辨别,就会发现其中的破绽,明显的就是合同不规范。
  瓯海货运商会谢仁奎:“合同上没有单位名称,印章没有。甚至甲方经办人就只写一个姓。比如王。”
  谢说,象这种不规范的合同签了等于没签,一旦出现问题进行时就困难重重。而越来越多的货运信息不仅损害了货运司机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那到底又是些什么人在如此肆意行骗呢?谢介绍,在货运市场信息街上作怪的大多为“抽屉货运信息部”。
  信息部有个负责人,他把自己的桌子租给外地人。租金低,还不设门槛,难怪横行。你去看看,有的店里多的十张桌,好些的一张桌租给一个人,有的一张桌租半张给别人,两个人合租一张桌。有些更过份,租抽屉。这样就失去了进入一个行业的基本门槛,菜园门一样,什么人都能租。
  可见规范管理、提高门槛是多重要!被骗扯皮的事谁不?一站运有货主审核,确保货源的真实可靠;有师傅问了,万一如果一站运的货主违约、放空怎么办?放心,一站网平台担保给予赔偿;如果货损货差,一站网平台协调处理;如果运费拖欠,一站网平台按时垫付。一站运,不收费赚钱多还用得放心!
潮州市返程车货运信息部
无车承运人经历2年的试点后,整车运输市场即将开启全新的征程,所有曾经从事整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也即将开启全新的“网络货运经营者”身份。
  网络货运经营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实际从事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要求解读:
  1. “无车承运人”试点结束后,梳理总结并起草了“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即将更名为网络平台;
  2.”无车承运人“和“网络平台”的联运群体发生变化,无车承运人以联动司机为主体,而网络平台以联动“网络货运经营者”也就是企业,小微企业为主体;
  3.网络货运经营者直接向各个县级地方行政机构提了申请,颁发经营许可;
  4.明确提出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工作要求就是车辆调度、审查和监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审查,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营运、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证。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5.信息部群体及小微物流发展的新方向:网络货运经营者,如何支持信息部走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涉及到平台和数据,欢迎关注私信交流;
  6.网络平台大有可为:结合2018”推动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明确指出:到2020年,重点培育50家左右的无车承运人品牌企业,欢迎关注私信交流;
  下面,我们着重来关注4月1日,交通运输部的正式发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义,这是整车运输市场所有从业人员应该学习和参与的一项大互动,我们详细来了解“《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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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了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由A公司安排生产,提货地点在A公司货仓,并由B公司到提货地点负责装车、运输、卸车,运输相关费由B公司支付。后A公司通知B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寻运输公司承运货物,因此甲联系到业内人乙,乙又联系了物流有限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丙(后查实C公司并未注册);丙又在其商户门口发布货运信息,货车司机戊得知相关信息后主动联系丙表示原因承运该批货物。丙为戊开出《派车单》让其自行联系乙,后戊驾驶登记归属于D公司的货车运输货物并发生车祸,戊负全责。A公司凭单等证据起诉丙、戊、D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丙赔偿全额损失。丙认为判决不公,委托了房博士律师团的张旭峰律师与杨金娜律师代理此案,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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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案分析
  收到法院的案件材料后,张律师与杨律师审慎地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与裁判文书,经过多次研讨后认为:
  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约定了由B公司负责托运,但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现实证据,实际上是由A公司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事项的,即实际托运人应当是A公司,货物受损的风险由托运人A公司承担;
  二,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丙与代理人乙签订的《派车单》实际为承运合同,并且货车司机戊仅为丙所派出的承运司机,承运人应当是丙,货损责任应当由丙一人承担。但张、杨律师认为丙所开设的C公司虽称物流公司,但并无相关的货物运输业务以及,实际应当为信息服务部,是一个以提供托运、承运方信息与缔约机会的运输中介公司;其次丙收受代理人乙的费用仅有200元,与运输标的价款以及赔偿风险严重不符;再次丙还向戊收受了一定费用,这与戊为丙所属的派出司机的判断严重不符常理,其费用应当认定为居间费用;而作为居间方的丙既不是托运方也不是承运方,此时不应是承运合同的相对人,丙并不受承运合同的约束,丙既妥善履行了其审查承运人的责任(戊具有承运资格),也成功地促成了托运承运双方签订了并无效力瑕疵的承运合同,因此并不对承运合同所发生的事故纠纷负责;
  三,货车虽登记在D公司名下,但根据已有证据能证明戊向D公司签订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因此戊拥有货车的使用权以及处分权,戊并不因此隶属于D公司,戊应当对其驾驶的货车所产生的相关纠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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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院裁判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A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丙是《派车单》等相关材料合同的相对人,不能证明丙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A公司针对丙的诉讼请求,判决应当由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案件的受理费用;丙可向二审法院申请退回其已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用。
  即终结果是二审终审变更原审判决,张律师、杨律师所代理的丙不再负相关的赔偿与诉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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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结
  房博士律师团所代理的被告丙由一审需要承担的16万赔偿款额与合计7千元的诉讼费用,到随后二审胜诉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与诉讼责任,这可以算是完胜的诉讼结果。这样的结果源自于代理律师年复一年的丰富经验、艰苦卓绝的调查取证、以及谋无遗谞的诉讼方案。
  该案真正的重点在于丙是否是承运人。实践生活中,此种悬羊头卖狗肉的虚有其表的公司法人比比皆是,如以律所名义开设的法律服务咨询公司、以运输物流公司名义所开设的提供运输中介公司、以商品经销商的名义开设商品推销中介公司等等,若让其承担相应责任时以其对外所称的法人性质认定,而判断其等违反相关规定时却又以其公司实际性质认定,难免有双重标准、有失公允之嫌疑。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对公司法人的性质加以审慎准确地认定,不可因其外在的假象而蒙蔽了判断,力争公平公正,为委托人赢取限度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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