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部4.2米回程货车
货运信息部6.8米回程货车
物流信息部9.6米回程货车
货运站13米回程货车
返程车17.5米回程货车
物流业中的“黄牛”特指“信息部及其从业者”。以前他们中大多数是一个人或夫妻搭档,在停车场租一个门面,摆一张桌子,挂一块黑板,装一台电话,安一个电脑,带一张嘴巴,就干掉了中国近2/3的物流市场。
然而,从2016年开始,信息部的老板们就处境尴尬。“做不下去了,要关门了,已经没饭吃了......”成了市场上的主流声音。
纵观规则,从现在看未来,②吃①,③吃①+②,④吃①+②+③,但唯有④做的是线上,而物流本质是一个线下运动,④自建实体路子太笨重,所以④不足为虑,那么空间的就是③,③吃①+②+③。
为什么这样说?从物流平台的发展模式可以看出。自2013年车货匹配平台孕育以来,国内各大平台纷纷“曲线救国”,通过各种方式集车集货,历经了系列变革。总的来看经历了从滴滴模式到经纪人模式的演变。
滴滴抢单模式有其优点,但货源不稳定,诚信认证缺失,匹配效率不高这些明显缺陷决定了它并不适合城际整车物流运输。以福佑卡车为代表的城际整车平台因此进行了从“滴滴模式”到“经纪人模式”的转型。
物流经纪人模式实质是承认物流行业现状,用信息化手段把传统方式线上化。从图中可以看出其运力服务方更多的是利用一些大三方大品牌,少部分是中介。这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其终目的是干掉中介。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未来空间的就是③,③吃①+②+③。中国物流市场庞大,即使像德邦,安能,天地华宇这样的大型物流公司,总的市场份额加起来也才占据中国物流市场总额的3%,剩余97%的市场份额全都分布在各地的中小型物流公司。因此通过①③④的方式去干掉这97%的物流中介是不现实的。
不可否认,“黄牛党”以及众多的中小型三方物流公司仍然存在很多弊端。但物流的本质是线下运动,“互联网+物流”平台要做的不应该是想方设法革掉这些“黄牛”及三方物流公司,而应该为他们服务,让大家在一个和谐的生态中健康有序地协作发展。这正是途鸟要做的事。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用户定位上,途鸟配送平台服务的是货主及运力企业。途鸟定位为B2B这一细分领域,是基于对物流本质的思考和对物流场景中使用产品的频次高低角度考虑的。相比C端用户而言,B端用户的使用频次更高,物流场景的使用更多元化。除此之外,以物流企业作为平台的运力服务方既能保证运输的专业性又能保证及时性。
中国物流行业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管理人才,恶性竞争现象十分严重,呈现出小散乱的状态。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途鸟要做的就是去制定标准,通过技术手段提升物流公司管理水平,帮助中小物流公司缔造品牌效应。只有这些物流公司规范了,形成物流信息网络,货主才能有更好的物流体验。这样的平台才是真正为用户谋福利,才能为中国物流业“降本增效”添砖加瓦。
几天前,江苏大货司机丁师傅到瓯海货运市场配货,一信息部声称金华有一批货刚好可以让他顺路拉回去,双方谈好了价格,丁师傅按要求给对方付了七百块钱的信息费。谁知丁师傅被忽悠了一圈后,连对方人影都没见着,更甭说货了。信息费被骗了不说,还搭上几百元的过路费、油钱和时间,你说这事窝不窝火。丁师傅一个电话投诉到了市长专线。哪知收到回复说,你这样的投诉太多了。
这里就是瓯海货运市场信息街,热闹繁忙、鱼龙混杂。刚进市场向保安打听,对方就说这样被骗的情况每天都有,少说也有五、六起。
货运市场保安:“这边多的很,没办法。”
他们怎么骗呢?
“就说拉货,先交信息费,到了地方,没有货拉。”
无巧不成书,就在采访保安的时候,又有两位路过的大货司机刚被骗了几百块钱,所说的骗术与丁师傅反映的情况几乎是如出一辙。
大货司机:他(信息部工作人员)刚开始说到金华装货,到上海顺路,结果被骗到瞿州去了。过路费、油费全部去掉了,过来时踢皮球,说找老板,他是打工的。一般都收多少信息费?七百、八百、一千都有的。今天把他盯住了,他跑不掉。现在拿回来了吗?拿回来了,还我1000块钱,我损失多少,至少损失500块钱。
两位大货司机说,他们今天穷追不舍才好不容易把这信息费给追回来,更多的司机被骗了之后想想回来又要花路费、油费,再说也耗不起时间,只好自认倒霉了。
一业内人士透露,这些骗钱的货运信息部实际根本没有货,但常常以高出市场价一、两千元的运费为饵,诱司机上钩,骗取数百元至一千不等的信息费。等货车司机信以为真赶至外地装货后,又以各种理由不断变更装货地点,加收信息费,甚至改签合同,随后便将手机关机。因金额不大,货车司机往往自认倒霉回家。有的信息部在签订托运合同时,附加“有货不装,信息费不退”的条件,然后由同伙假装好心人提醒司机合同有诈,劝其到信息部退款。信息部当然不同意。此时,同伙便充当调解人,与信息部唱起双簧,双方协商退还部分信息费,其余信息费也就名正言顺落入自己口袋。类似的伎俩可谓是五花八门。
那这些设的圈套难道真的就天衣无缝了吗?其实大货司机们只要细心辨别,就会发现其中的破绽,明显的就是合同不规范。
瓯海货运商会谢仁奎:“合同上没有单位名称,印章没有。甚至甲方经办人就只写一个姓。比如王。”
谢说,象这种不规范的合同签了等于没签,一旦出现问题进行时就困难重重。而越来越多的货运信息不仅损害了货运司机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那到底又是些什么人在如此肆意行骗呢?谢介绍,在货运市场信息街上作怪的大多为“抽屉货运信息部”。
信息部有个负责人,他把自己的桌子租给外地人。租金低,还不设门槛,难怪横行。你去看看,有的店里多的十张桌,好些的一张桌租给一个人,有的一张桌租半张给别人,两个人合租一张桌。有些更过份,租抽屉。这样就失去了进入一个行业的基本门槛,菜园门一样,什么人都能租。
可见规范管理、提高门槛是多重要!被骗扯皮的事谁不?一站运有货主审核,确保货源的真实可靠;有师傅问了,万一如果一站运的货主违约、放空怎么办?放心,一站网平台担保给予赔偿;如果货损货差,一站网平台协调处理;如果运费拖欠,一站网平台按时垫付。一站运,不收费赚钱多还用得放心!
不少货车司机都在说运费低,开车越来越难。车还是那辆车,只是市场早已不是那个市场。那这运费到底谁说了算?其实还是我们自己!
入行门槛越来越低
一些新人看到别人开货车貌似很赚钱,也去考个驾照,买辆车就上路了。仅2017年重卡就卖出了100多万辆,平均每个省要增几万辆货车!
车多货少,竞争的人多了,运价自然就会低
无论是货主、信息部、还是物流公司肯定是优先选报价低的,生意不都是这么做的吗?没有人可以给出一个统一的价格标准,这个标准也很难给到。
各地经济情况、物流园、信息部报价有差异
来拉货的货车司机也都是天南地北的,各自条件也不一样,所谓的运价的高低,多少是高,多少是低?每个人都不一样,很难去评判。
因为你不知道别人的车贷款是否还完。你也不知道别人的家里是否缺钱,你更不知道别人跟货主是熟人。有太多因素影响着,怎能说的清!
现在这运价都给这些盲目入行的新手扰乱了
因为不懂行情,忙着回本,不管价格多低,见货就拉。价格越拉越低,后突然发现运价怎么又低了,于是只能拉更低的,如此恶性循环下去。
搞到后怪货主信息部压价,这价格为什么能压下去?因为就算压下去还有人拉啊!货主难道是傻子吗,便宜的不要?
回程车不考虑成本的,有货就拉,能保个油费就皆大欢喜了
你普通的市场价拿什么去跟他竞争?拉回程车的才不会在乎同行,有句话不是这样说吗:宁可累死自己,也要饿死同行,后便宜让货主和信息部得。
谁都要生活,拉的每趟货都是为了赚钱养家,尔虞我诈压价也好,回程车贷款车也好,新手老手也好,都是为吃一口饭......
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了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由A公司安排生产,提货地点在A公司货仓,并由B公司到提货地点负责装车、运输、卸车,运输相关费由B公司支付。后A公司通知B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寻运输公司承运货物,因此甲联系到业内人乙,乙又联系了物流有限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丙(后查实C公司并未注册);丙又在其商户门口发布货运信息,货车司机戊得知相关信息后主动联系丙表示原因承运该批货物。丙为戊开出《派车单》让其自行联系乙,后戊驾驶登记归属于D公司的货车运输货物并发生车祸,戊负全责。A公司凭单等证据起诉丙、戊、D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丙赔偿全额损失。丙认为判决不公,委托了房博士律师团的张旭峰律师与杨金娜律师代理此案,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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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案分析
收到法院的案件材料后,张律师与杨律师审慎地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与裁判文书,经过多次研讨后认为:
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约定了由B公司负责托运,但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现实证据,实际上是由A公司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事项的,即实际托运人应当是A公司,货物受损的风险由托运人A公司承担;
二,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丙与代理人乙签订的《派车单》实际为承运合同,并且货车司机戊仅为丙所派出的承运司机,承运人应当是丙,货损责任应当由丙一人承担。但张、杨律师认为丙所开设的C公司虽称物流公司,但并无相关的货物运输业务以及,实际应当为信息服务部,是一个以提供托运、承运方信息与缔约机会的运输中介公司;其次丙收受代理人乙的费用仅有200元,与运输标的价款以及赔偿风险严重不符;再次丙还向戊收受了一定费用,这与戊为丙所属的派出司机的判断严重不符常理,其费用应当认定为居间费用;而作为居间方的丙既不是托运方也不是承运方,此时不应是承运合同的相对人,丙并不受承运合同的约束,丙既妥善履行了其审查承运人的责任(戊具有承运资格),也成功地促成了托运承运双方签订了并无效力瑕疵的承运合同,因此并不对承运合同所发生的事故纠纷负责;
三,货车虽登记在D公司名下,但根据已有证据能证明戊向D公司签订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因此戊拥有货车的使用权以及处分权,戊并不因此隶属于D公司,戊应当对其驾驶的货车所产生的相关纠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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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A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丙是《派车单》等相关材料合同的相对人,不能证明丙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A公司针对丙的诉讼请求,判决应当由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案件的受理费用;丙可向二审法院申请退回其已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用。
即终结果是二审终审变更原审判决,张律师、杨律师所代理的丙不再负相关的赔偿与诉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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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房博士律师团所代理的被告丙由一审需要承担的16万赔偿款额与合计7千元的诉讼费用,到随后二审胜诉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与诉讼责任,这可以算是完胜的诉讼结果。这样的结果源自于代理律师年复一年的丰富经验、艰苦卓绝的调查取证、以及谋无遗谞的诉讼方案。
该案真正的重点在于丙是否是承运人。实践生活中,此种悬羊头卖狗肉的虚有其表的公司法人比比皆是,如以律所名义开设的法律服务咨询公司、以运输物流公司名义所开设的提供运输中介公司、以商品经销商的名义开设商品推销中介公司等等,若让其承担相应责任时以其对外所称的法人性质认定,而判断其等违反相关规定时却又以其公司实际性质认定,难免有双重标准、有失公允之嫌疑。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对公司法人的性质加以审慎准确地认定,不可因其外在的假象而蒙蔽了判断,力争公平公正,为委托人赢取限度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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