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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返程车货运信息部 回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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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江苏大货司机丁师傅到瓯海货运市场配货,一信息部声称金华有一批货刚好可以让他顺路拉回去,双方谈好了价格,丁师傅按要求给对方付了七百块钱的信息费。谁知丁师傅被忽悠了一圈后,连对方人影都没见着,更甭说货了。信息费被骗了不说,还搭上几百元的过路费、油钱和时间,你说这事窝不窝火。丁师傅一个电话投诉到了市长专线。哪知收到回复说,你这样的投诉太多了。
  这里就是瓯海货运市场信息街,热闹繁忙、鱼龙混杂。刚进市场向保安打听,对方就说这样被骗的情况每天都有,少说也有五、六起。
  货运市场保安:“这边多的很,没办法。”
  他们怎么骗呢?
  “就说拉货,先交信息费,到了地方,没有货拉。”
  无巧不成书,就在采访保安的时候,又有两位路过的大货司机刚被骗了几百块钱,所说的骗术与丁师傅反映的情况几乎是如出一辙。
  大货司机:他(信息部工作人员)刚开始说到金华装货,到上海顺路,结果被骗到瞿州去了。过路费、油费全部去掉了,过来时踢皮球,说找老板,他是打工的。一般都收多少信息费?七百、八百、一千都有的。今天把他盯住了,他跑不掉。现在拿回来了吗?拿回来了,还我1000块钱,我损失多少,至少损失500块钱。
  两位大货司机说,他们今天穷追不舍才好不容易把这信息费给追回来,更多的司机被骗了之后想想回来又要花路费、油费,再说也耗不起时间,只好自认倒霉了。
  一业内人士透露,这些骗钱的货运信息部实际根本没有货,但常常以高出市场价一、两千元的运费为饵,诱司机上钩,骗取数百元至一千不等的信息费。等货车司机信以为真赶至外地装货后,又以各种理由不断变更装货地点,加收信息费,甚至改签合同,随后便将手机关机。因金额不大,货车司机往往自认倒霉回家。有的信息部在签订托运合同时,附加“有货不装,信息费不退”的条件,然后由同伙假装好心人提醒司机合同有诈,劝其到信息部退款。信息部当然不同意。此时,同伙便充当调解人,与信息部唱起双簧,双方协商退还部分信息费,其余信息费也就名正言顺落入自己口袋。类似的伎俩可谓是五花八门。
  那这些设的圈套难道真的就天衣无缝了吗?其实大货司机们只要细心辨别,就会发现其中的破绽,明显的就是合同不规范。
  瓯海货运商会谢仁奎:“合同上没有单位名称,印章没有。甚至甲方经办人就只写一个姓。比如王。”
  谢说,象这种不规范的合同签了等于没签,一旦出现问题进行时就困难重重。而越来越多的货运信息不仅损害了货运司机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那到底又是些什么人在如此肆意行骗呢?谢介绍,在货运市场信息街上作怪的大多为“抽屉货运信息部”。
  信息部有个负责人,他把自己的桌子租给外地人。租金低,还不设门槛,难怪横行。你去看看,有的店里多的十张桌,好些的一张桌租给一个人,有的一张桌租半张给别人,两个人合租一张桌。有些更过份,租抽屉。这样就失去了进入一个行业的基本门槛,菜园门一样,什么人都能租。
  可见规范管理、提高门槛是多重要!被骗扯皮的事谁不?一站运有货主审核,确保货源的真实可靠;有师傅问了,万一如果一站运的货主违约、放空怎么办?放心,一站网平台担保给予赔偿;如果货损货差,一站网平台协调处理;如果运费拖欠,一站网平台按时垫付。一站运,不收费赚钱多还用得放心!
烟台市返程车货运信息部
时间都去哪了?这句话问到了多少人的心坎里,转眼半年又快过去了。
  现在的行情越来越差,运费持续走低,不少卡友顶着烈日,累死累活的,却只能赚得菲薄的收入,如今运费并没有像希望的那样上涨......
  外行人总喜欢问货运行情怎样,是不是特别赚钱,早些年确实还行,如今只想给他看一组图。
  听说就连17.5米平板半挂,现在都开始拉起了沙子,一开始我是不信的,直到看见了这个视频↓↓↓
  有卡友说,自己实在撑不住了,两年半的半挂12万就给卖了,心都凉透了……
  残酷的现实,由不得我不相信,毕竟三轮车、客车抢生意都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轿车都拉起货来了,还有咱开大车的什么事?
  有卡友说,现在到手的运费太低,是因为货主太抠了。
  有卡友说,现在信息部赚差价太黑了,他们中间吃差价少则几百,大到一千。
  2019年运费到底是谁说了算
  不是货主也不是信息部
  而是我们自己
  如果不是现在我们开车跑运费的人太多,僧多粥少,运费会低吗?
  如果不是我们为了返程不空放,肆意拉回程车,让无良信息部利用我们竞相压价的心理,市场的整体运价会低吗?
  现在能左右市场运费价格的不是货主,也不是信息部,而是我们司机自己。
  如果低价不赚钱,我们可以选择不拉,不挣钱就不拉,难道货主自己为买辆车,再请位司机来运这几十吨货不成。
  难道全国的货和物资都生产出来存在仓库里,蔬菜烂在地里,牲口死在圈里,这是不可能的!货主更不会用火车来运这30来吨货,火车又开不到装货和下货处,再说接送货到火车站还得用货车吧!
  货主离不开我们,我们不拉低价,他自然就会涨价。我们凭什么不挣钱还帮货主拉货,甚至倒贴钱拉货呢?
  还有,无良信息部,他们为了挣信息费,是不会管你挣不挣钱。运价再低,一样收那么多信息费,甚至还吃差价。
  我们只能靠自己,从我做起
  宁空返,也不拉不挣钱的货
  现在如果你不想做货运司机到六十岁,想早些退休,也想提前带着老伴及孙子出去游玩的话,办法只有一个。从我做起,宁返空,也不拉不挣钱的货 。
  为了不亏本,可以考虑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线路,熟悉的货主,长期合作,这要比到处被压价来好一些。
  房价也不是定的,都是开发商定的,再贵都有人买。所以,运价是我们司机说了算,司机要的运费再高,还是有货主要我们来拉货的。
烟台市返程车货运信息部
收集发布中国与泛亚国家贸易过程中的往返物流运输信息,为货主、物流企业、个人司机建立直接的联系,降低运输成本。
  路线范围: 各个口岸到中国全国各地、中国往返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
  服务对象:国内外的货主、物流企业、个人司机。
  服务方式及内容:国内外的货主、物流企业、个人司机通过关注泛亚通微信公众号后将货源信息和车辆供应信息发到平台上或者直接电话联系本信息部。本信息部将会每天在平台上发布或者直接将联系方式给到供求双方。举例如下:
  举例一:李老板有40吨的货物要发到老挝,需要在磨憨口岸换老挝车,可提前告知本信息部,本信息部会提前将车辆联系好,运费李老板直接与司机洽谈及支付.
  举例二:某物流公司近日有5量挂车拉一批设备到老挝,回头需要寻找货源,我公司会在车辆返回前将车辆供应信息通过微信平台发布。
  举例三:张老板于近日在老挝有300吨西瓜和香蕉要运到北京,可提前将信息发给本信息部,本信息部协调联系车辆后将联系方式给到张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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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了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由A公司安排生产,提货地点在A公司货仓,并由B公司到提货地点负责装车、运输、卸车,运输相关费由B公司支付。后A公司通知B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寻运输公司承运货物,因此甲联系到业内人乙,乙又联系了物流有限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丙(后查实C公司并未注册);丙又在其商户门口发布货运信息,货车司机戊得知相关信息后主动联系丙表示原因承运该批货物。丙为戊开出《派车单》让其自行联系乙,后戊驾驶登记归属于D公司的货车运输货物并发生车祸,戊负全责。A公司凭单等证据起诉丙、戊、D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丙赔偿全额损失。丙认为判决不公,委托了房博士律师团的张旭峰律师与杨金娜律师代理此案,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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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案分析
  收到法院的案件材料后,张律师与杨律师审慎地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与裁判文书,经过多次研讨后认为:
  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约定了由B公司负责托运,但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现实证据,实际上是由A公司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事项的,即实际托运人应当是A公司,货物受损的风险由托运人A公司承担;
  二,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丙与代理人乙签订的《派车单》实际为承运合同,并且货车司机戊仅为丙所派出的承运司机,承运人应当是丙,货损责任应当由丙一人承担。但张、杨律师认为丙所开设的C公司虽称物流公司,但并无相关的货物运输业务以及,实际应当为信息服务部,是一个以提供托运、承运方信息与缔约机会的运输中介公司;其次丙收受代理人乙的费用仅有200元,与运输标的价款以及赔偿风险严重不符;再次丙还向戊收受了一定费用,这与戊为丙所属的派出司机的判断严重不符常理,其费用应当认定为居间费用;而作为居间方的丙既不是托运方也不是承运方,此时不应是承运合同的相对人,丙并不受承运合同的约束,丙既妥善履行了其审查承运人的责任(戊具有承运资格),也成功地促成了托运承运双方签订了并无效力瑕疵的承运合同,因此并不对承运合同所发生的事故纠纷负责;
  三,货车虽登记在D公司名下,但根据已有证据能证明戊向D公司签订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因此戊拥有货车的使用权以及处分权,戊并不因此隶属于D公司,戊应当对其驾驶的货车所产生的相关纠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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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院裁判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A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丙是《派车单》等相关材料合同的相对人,不能证明丙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A公司针对丙的诉讼请求,判决应当由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案件的受理费用;丙可向二审法院申请退回其已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用。
  即终结果是二审终审变更原审判决,张律师、杨律师所代理的丙不再负相关的赔偿与诉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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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结
  房博士律师团所代理的被告丙由一审需要承担的16万赔偿款额与合计7千元的诉讼费用,到随后二审胜诉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与诉讼责任,这可以算是完胜的诉讼结果。这样的结果源自于代理律师年复一年的丰富经验、艰苦卓绝的调查取证、以及谋无遗谞的诉讼方案。
  该案真正的重点在于丙是否是承运人。实践生活中,此种悬羊头卖狗肉的虚有其表的公司法人比比皆是,如以律所名义开设的法律服务咨询公司、以运输物流公司名义所开设的提供运输中介公司、以商品经销商的名义开设商品推销中介公司等等,若让其承担相应责任时以其对外所称的法人性质认定,而判断其等违反相关规定时却又以其公司实际性质认定,难免有双重标准、有失公允之嫌疑。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对公司法人的性质加以审慎准确地认定,不可因其外在的假象而蒙蔽了判断,力争公平公正,为委托人赢取限度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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